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 蘇敏修 被告 楊淨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8472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於分配表所載之新臺幣(下同)7,744,109元債權應減為4,667,487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76,622元(計算式:7,744,109元-4,667,487元=3,076,622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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