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慶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慶文犯如附表所示之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慶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5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13至15所示之罪,固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484號裁定及101年度訴字第114號判決各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4月及15年10月確定,惟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5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21年8月),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18年4月+15年4月+15年10月=49年6月)外,亦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5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馥華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8│97.12.12│本院98年度│98.7.24│同左│98.8.17│編號1至11│││害防制│月。││審訴字第││││曾定執行刑│││條例│││2473號││││為有期徒刑│├─┼───┼─────┼─────┼─────┼─────┼─────┼─────┤18年4月。││2│毒品危│有期徒刑16│97.12.22│臺灣高等法│100.4.21│最高法院│100.7.7││││害防制│年。││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台│││││條例│││院99年度上││上字第3647││││││││訴字第1967││號││││││││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16│98.1.4│臺灣高等法│100.4.21│最高法院│100.7.7││││害防制│年。││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台│││││條例│││院99年度上││上字第3647││││││││訴字第1967││號││││││││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16│98.1.15│臺灣高等法│100.4.21│最高法院│100.7.7││││害防制│年。││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台│││││條例│││院99年度上││上字第3647││││││││訴字第1967││號││││││││號│││││├─┼───┼─────┼─────┼─────┼─────┼─────┼─────┤││5│毒品危│有期徒刑16│98.1.16│臺灣高等法│100.4.21│最高法院│100.7.7││││害防制│年。││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台│││││條例│││院99年度上││上字第3647││││││││訴字第1967││號││││││││號│││││├─┼───┼─────┼─────┼─────┼─────┼─────┼─────┤││6│毒品危│有期徒刑16│98.1.16│臺灣高等法│100.4.21│最高法院│100.7.7││││害防制│年。││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台│││││條例│││院99年度上││上字第3647││││││││訴字第1967││號││││││││號│││││├─┼───┼─────┼─────┼─────┼─────┼─────┼─────┤││7│毒品危│有期徒刑16│98.1.17│臺灣高等法│100.4.21│最高法院│100.7.7││││害防制│年。││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台│││││條例│││院99年度上││上字第3647││││││││訴字第1967││號││││││││號│││││├─┼───┼─────┼─────┼─────┼─────┼─────┼─────┤││8│毒品危│有期徒刑16│98.1.18│臺灣高等法│100.4.21│最高法院│100.7.7││││害防制│年。││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台│││││條例│││院99年度上││上字第3647││││││││訴字第1967││號││││││││號│││││├─┼───┼─────┼─────┼─────┼─────┼─────┼─────┤││9│毒品危│有期徒刑16│98.1.20│臺灣高等法│100.4.21│最高法院│100.7.7││││害防制│年。││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台│││││條例│││院99年度上││上字第3647││││││││訴字第1967││號││││││││號│││││├─┼───┼─────┼─────┼─────┼─────┼─────┼─────┤││10│毒品危│有期徒刑16│98.1.20│臺灣高等法│100.4.21│最高法院│100.7.7││││害防制│年。││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台│││││條例│││院99年度上││上字第3647││││││││訴字第1967││號││││││││號│││││├─┼───┼─────┼─────┼─────┼─────┼─────┼─────┤││11│毒品危│有期徒刑16│98.1.20│臺灣高等法│100.4.21│最高法院│100.7.7││││害防制│年。││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台│││││條例│││院99年度上││上字第3647││││││││訴字第1967││號││││││││號│││││├─┼───┼─────┼─────┼─────┼─────┼─────┼─────┼─────┤│12│毒品危│有期徒刑15│97.12.1│本院101年│101.9.21│同左│101.10.16││││害防制│年4月。││度訴字第│││││││條例│││463號│││││├─┼───┼─────┼─────┼─────┼─────┼─────┼─────┼─────┤│13│毒品危│有期徒刑15│97.11.30│本院101年│102.5.30│同左│102.6.25│編號13至15│││害防制│年2月。││度訴字第││││曾定執行刑│││條例│││114號││││為有期徒刑│├─┼───┼─────┼─────┼─────┼─────┼─────┼─────┤15年10月。││14│毒品危│有期徒刑15│97.12.8│本院101年│102.5.30│同左│102.6.25││││害防制│年4月。││度訴字第│││││││條例│││114號│││││├─┼───┼─────┼─────┼─────┼─────┼─────┼─────┤││15│毒品危│有期徒刑15│97.12.11│本院101年│102.5.30│同左│102.6.25││││害防制│年2月。││度訴字第│││││││條例│││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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