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8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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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799號

債權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嘉浚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臺北分監(設新北市土城區)之勞作金、保管金債權,應為執行行為係在新北市土城區,該地顯非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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