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2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3,96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3,1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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