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4號原告 胡文山 訴訟代理人 劉繼勇 被告 王俊隆
承捷貿易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百棟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王俊隆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江彥儀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