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03號上訴人即 王俊傑 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20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上訴,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2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俊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203號判決在案,上訴人雖於上訴法定期間內之1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然其於該書狀中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乃於111年3月8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該裁定正本於111年3月1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上開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茲上訴人收受上開裁定迄今已逾7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揆諸首揭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陳鈺雯
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