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金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信輝選任辯護人張嘉明律師被告王采翎選任辯護人 李欣倫 律師
陳柏廷 律師張嘉明律師被告 周煌家 選任辯護人 周嬿容 律師被告 梁開龍 選任辯護人 蔡浩適 律師被告 牟碧熹 選任辯護人 吳柏興 律師被告 王遵富
林家和
余志強
吳靜怜
陳湛
林至賓
王金科
黃瀚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信輝、王采翎、周煌家、梁開龍、牟碧熹、王遵富、林家和、余志強、吳靜怜、陳湛、林至賓、王金科、黃瀚儀等13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幸怡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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