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 黃阿本
賴培彰 賴建達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助信 律師被告 賴詩文
賴裕仁 賴洪格 賴淑華 賴淑秀 賴怡陵 賴錦郎 羅群星 羅麗華 羅麗玲 羅媚玥 羅乃菁 蘇和發 蘇和元 蘇福泉 蘇永煌 蘇秀哖 蘇陳極 蘇俊哲 蘇瀨德 蘇綠萍 廖宮美 蘇春地 蘇樂筠 賴培元 賴桂蘭 賴惠煖游 賴昭芬 賴婉惠 賴婉淑邱阿嬌 蔡培成 蔡培宏 蔡雪華 蔡國宏呂雪霞 呂肇基 呂國彰 呂騰煌 林美 呂堯臣 呂淑妃 呂堯欽鍾 陳安足 陳鵬安陳金花 陳阿仙 陳阿真 梁宏棋 梁弘楠 梁弘國 梁素玉 梁素蓮 呂蔡秀梅 邱達鴻 李阿景 李涂香妹 李金雨 李金源 李金雲 李春松 李金鳳 李鳳珠 李建文張瓊蘭 李寶珠 賴先火張仕紅 賴美玲 賴勇臣 賴松火賴玉蘭賴靜妹 賴春蓮 賴梅蘭李五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其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141,778元(計算式:依土地法第97條、第
105條規定,申報地價320元/平方公尺地上權權利範圍
295.37平方公尺【(43.460+45.890)=89.35,89.35坪×
3.305785≒295.37平方公尺,小數點後2位四捨五入】年息10%15=141,7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地價為118,148元(計算式:公告地價400元/平方公尺地上權權利範圍295.37平方公尺=118,148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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