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亨宏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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