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4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冠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