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8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恒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琴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係基於居間契約而生之爭執,惟居間契約當事人為聲請人與第三人 李崇祥 ,有買方給付報酬同意書在卷可憑,債務人吳琴非居間契約當事人,聲請人不得對之主張債務不履行請求權,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