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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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世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世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世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為刑法第53條所明定。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且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民國108年8月26日前所為,有如附表所示各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分係得易服社會勞動及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附表編號1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向檢察官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聲請狀1紙在卷可憑,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刑本得易服社會勞動及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刑,揆諸前揭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附表:
┌──────┬────────┬────────┬────────┐│編號│1│2│3│├──────┼────────┼────────┼────────┤││持有第二級毒品純││││罪名│質淨重二十公克以│轉讓禁藥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上罪│││├──────┼────────┼────────┼────────┤││││有期徒刑5月,如││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7年5月14日至│108年1月13日為││犯罪日期│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7日間│警採尿往前回溯96││││某日│小時內某時│├──────┼────────┼────────┼────────┤││士林地檢107年度│士林地檢107年度│││偵查(自訴)│毒偵字第1361號(│毒偵字第1361號(│士林地檢108年度││機關年度案號│聲請書漏載,應予│聲請書漏載,應予│毒偵字第435號│││補充)、107年度│補充)、107年度││││偵字第8466號│偵字第846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湖簡字第││││1922號│1922號│249號││事實審├──┼────────┼────────┼────────┤││判決│108年7月31日│108年7月31日│108年8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湖簡字第││││1922號│1922號│249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8月26日│108年8月26日│108年9月12日│││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8年度│士林地檢108年度│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894號│執字第4895號│執字第5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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