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3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林讌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甲○○(原名:林讌卉)與 林莉芳 之同一性證明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