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4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10531、10
9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執聲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盜版之「三國志11」壹套及「信長之野望」遊戲光碟壹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
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0531、109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盜版光碟『三國志11』1套及『信長之野望』遊戲光碟1片(本署98年度保管字第3399、3400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0531、109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全卷屬實,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查扣案之盜版光碟片『三國志11』1套及『信長之野望』遊戲光碟1片,係屬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
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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