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1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垂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應補正受扶養人(父親)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扶養義務人││共有幾人。│├───────────────────────────┤│㈡聲請人稱目前在好婆婆月子餐工作,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父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5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㈤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㈥聲請人於聲請狀所提出之清償方案記載每月必要消費支出為││上班油資1,000元、生活費6,000元及扶養費4,500元;請說││明目前居住處所為何人所有?家庭生活費用由何人支應?聲││請人是否須分擔上開費用?扶養費用如何支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㈦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㈧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