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554號債權人 許江河 代理人 劉明福 債務人 王錫欽 債務人 林瑞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票號THA0000000因提示日前利息之請求不合法)。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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