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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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5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成浩原名姜智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