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2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221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勝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43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9年度交易字第65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勝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勝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勝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被告曾受如起訴書所載有期徒刑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依該解釋意旨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與本案,皆係為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又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後,於109年9月15日再犯本案,仍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透過學校教育、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為時甚久,又被告前已有3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理應知之甚詳,竟仍酒後駕車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行為甚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詠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0430號被告張勝吉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勝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法院判刑均確定之紀錄,而最末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中交簡字第98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9年9月14日20時許起至22時30分許止,在其位於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後,於翌(15)日13時20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欲前往芬園郵局。嗣於109年9月15日13時42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路00號前,因搭載1名失聯越南籍移工而為警攔查,經警發覺張勝吉滿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測試,測得其吐氣中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勝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飲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檢察官林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