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俊翰 相對人即債務人伯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弦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宗志
蘇嘉得 施孝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壹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嘉得、施孝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