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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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65號原告 殷竹君 被告 邱培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經本院以10
7年度易字第111號案件審理後,業於108年4月17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陳宏瑋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