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簡字第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六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所為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直接或間接對被害人騷擾行為之保護令裁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前有傷害、違反就業服務法之前案記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及斟酌以騷擾方式違反保護令內容、被害人為其妻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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