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中銘 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關係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又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又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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