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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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告 鄭明宗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被告毅豪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再傳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4年6月23日具狀請求追加金額(勞保失能給付差額)新臺幣(下同)197,024元,是應再繳納裁判費2,100元,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