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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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2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馮豪安 相對人即債務人劦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素月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永青
趙洪馳 趙洪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肆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拾捌萬捌仟零柒拾肆元貳角肆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