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尤開民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惠婷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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