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如華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伍仟元及信封袋壹只均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范如華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106年度偵字第17721、22707號),有卷內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扣案之新臺幣5,000元、信封袋1只,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所交付之賄賂,屬犯罪所用之物,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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