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546號聲請人 劉祈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富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相對人陳富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聲請狀所載事實理由本票票面金額238,025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陳報有無提示本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