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51號原告 劉佳瑄 被告 王家富
王思媛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 楊萬生
住○○市○鎮區○○路○段00巷00號上列被告等因111年度金訴字第33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家富等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劉佳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追加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郁屏
法官鐘乃皓
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