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705號原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劉伊靜 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李國安
李國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45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賣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8萬元(即系爭不動產原告應有部分之拍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2,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