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37號債權人 洪珮華 上列債權人洪珮華因與債務人葳茂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珮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債權人漏未表明債務人葳茂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請具狀補正之,並請提出該法定代理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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