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原告 黃涔捷 被告 黃信福 (原名: 黃信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張鶴齡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