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6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久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張水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仲 壓送工程行即 詹福來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