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685號債權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債務人 蕭施美芬 即 蕭文琛 之繼承人
蕭嘉祥 即蕭文琛之繼承人 蕭秀君 即蕭文琛之繼承人 蕭嘉昇 即蕭文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文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暨違約金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文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利息所生之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利息所生之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