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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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4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胡宜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③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⑤、法院。」然債權人所傳送之電子遞狀,均未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故請具狀釋明。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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