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7號聲請人 劉建宏 即 劉振富 代理人 許飛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陸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6,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