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康均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康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康均因傷害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21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蕭世昌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