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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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福春
楊茂林 以上上訴人與新厚興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元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