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78號聲請人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傳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益昌劉耀輝 之遺產管理人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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