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166號聲請人 楊甯茜 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曾祥吉 於民國106年1月18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70,000元,到期日為106年7月6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於106年7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不符,應不准許,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