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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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育誠 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極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麗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