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債務人 賴銘坤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徐俊清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嘉芸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嫺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如附表一所列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理由
一、按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情事,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賴銘坤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附表一所示財產,顯然殘值有限,爰依上開規定,斟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一切情事,將債務人如附表一所列之財產,認定為不屬其清算財團之財產範圍,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一: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1.車牌號碼:000-000號,西元2006年份普通重型機車一部。
2.郵政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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