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39號聲請人 周義軒 相對人 彭柏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至014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4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14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001至014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至014所示之本票14紙,付款地均未記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均有記載,詎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本票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239號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民國)利息起算日(民國)票據號碼備考001109年12月10日20,000元110年1月10日110年1月10日THNo297809002110年3月10日30,000元110年4月10日110年4月10日THNo297818003110年1月31日40,000元110年2月28日110年2月28日THNo479898004109年4月20日80,000元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0日THNo733207005109年10月10日15,000元109年11月10日109年11月10日THNo733213006109年10月30日20,000元109年11月30日109年11月30日THNo733214007110年3月20日40,000元110年4月20日110年4月20日THNo757977008110年4月10日20,000元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THNo757983009109年6月20日30,000元109年7月20日109年7月20日THNo758489010109年7月10日25,000元109年8月10日109年8月10日THNo758490011109年7月21日150,000元109年10月21日109年10月21日THNo758491012109年8月5日20,000元109年9月5日109年9月5日THNo758493013109年9月1日30,000元109年10月1日109年10月1日THNo758495014109年10月30日300,000元109年11月30日109年11月30日THNo758498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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