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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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633號聲請人 彭春松
彭省吾 彭晉良
彭晉權 彭晉廷 彭晉瓊 彭晉曄 彭晉德 上八人共同代理人 徐月麗 相對人 彭凱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附件所示意思表示,應更正為如後附之「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誤植「附件」,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後附之「附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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