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 彭志宏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楊棋鈞 、債務人 吳姵儀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6月11日以所有之不動產為擔保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詎到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未受清償,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清償期為民國111年6月10日,此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可證,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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