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6號抗告人 陳玟潔
黃郁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相對人聖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滕道元 訴訟代理人 陳永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113年度簡上字第26號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對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則本院於113年10月18日所為第二審裁定,自屬不得抗告,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就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如
法官李承桓
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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