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世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1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IC板參塊及現金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龔世評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IC板3塊及現金新臺幣(下同)300元俱為被告所有且各係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2916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電子遊戲機所含IC板3塊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3頁反面、偵卷第7頁),至被告辯稱該遊戲機並未對外營業,否認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云云,核與事實有悖,不足採信。另扣案現金300元(均為10元硬幣)既在機臺內查獲,堪認係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得之物無訛,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