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聲請人 吳啟瑛 代理人 趙文魁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規定提出債權人清冊【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如係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如係民間債權人,請提出詳細聯絡方式)、地址、債權之數額、債務發生之原因及種類】、債務人清冊【請向本院陳報有無其他民間債權可供收取以償還債務?或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或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若有,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數,連同債務人合計,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請計算金額並向本院預納郵務送達費。
二、請補正陳報聲請人於何時購買坐落於新北市○○區○○○街○○號5樓建物房屋,並請說明並提出詳細買賣過程、買賣契約相關文件、歷次買賣價金交付記錄等文件,並請提供出賣人之詳細聯絡方式,以及聲請人仍積欠出賣人買賣價金新台幣(下同)55萬元未給付之發生原因、相關借款契約書等資料文件佐證。
三、台端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於民國95年8月18日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無擔保債權銀行成立協商,聲請人應說明成立後已依約按期清償之金額總數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另聲請人於毀諾後,有無和債權銀行再進行個別協商?若有,請說明協商結果如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四、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除每月正職工作收入外,如有兼職收入請一併說明切勿逕自省略(應包含公司名稱、公司負責人、公司地址及電話、工作職稱、工作期間等),另提出101年起迄今聲請人之每月兼職收入之薪資明細表、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其他兼職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另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各項政府補助?若有,亦請提出完整之補助轉帳存摺影本,並敘明每月受領之補助金額,及受領期間。
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房租支出15,000元、交通費1,500元、水費250元、電費1,200元、瓦斯費800元、手機費398元、電話費400元、繕食費4,500元、扶養聲請人之一名未成年侄女支出10,000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最新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次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每月支出15,000元之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若係以現金支付,則請房東親自出具證明,並註明聯絡方式)。另請一併說明除聲請人外尚與何人同住?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
六、本件聲請人主張扶養一名未成年之姪女,其就學狀況如何?如仍在學,每學期學費如何?請一併說明並提出在學證明、學費繳納單據,及生活必要費用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該姪女母親之歷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另該名姪女之扶養費部分,請說明為何由聲請人支出並扶養?(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旁系血親相互間不負扶養義務,除有家長家屬之關係外,不在該條所定應負扶養義務之列。),且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費用?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請附具相關文件、單據佐證之)
七、請向法院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或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如有,請補陳提出繫屬之法院、案號股別、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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