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務人泳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淑芬 債務人洪淑芬債務人 洪信明 債務人 張翠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編│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001│139,065元│自民國104年6月30日起至│5.15%│自民國10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清償日止││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324,462元│自民國104年6月30日起至│5.15%│自民國10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清償日止││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