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5年度苗小字第23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告 蔡宗豪 原住苗栗縣○○鎮○○里○○鄰○○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參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