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崇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崇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崇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薛崇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6、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2、4、5、8至1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2次)││├────────┼────────┼────────┼────────┤│犯罪日期│108年3月3日│107年12月3日、│108年5月2日││││108(聲請書誤載│││││為109)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8年度│高雄地檢108年度│高雄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334號│偵緝字第1380、│偵緝字第1380、││││1381號│1381號│├───┬────┼────────┼────────┼────────┤││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09年度審易字第│109年度審易字第││││685號│28號│28號││事實審├────┼────────┼────────┼────────┤││判決│109年2月4日│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0日│││日期││││├───┼────┼────────┼────────┼────────┤││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09年度審易字第│109年度審易字第││││685號│28號│28號││判決├────┼────────┼────────┼────────┤││判決│110年3月11日│109年3月25日│109年3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是││罪││││├────────┼────────┼────────┼────────┤│備註│橋頭地檢109年度│高雄地檢109年度│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43號│執字第3547號【編│執字第3548號││││號2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2次)│││├────────┼────────┼────────┼────────┤│犯罪日期│108年8月18日、│107年11月26日│108年11月27日│││108年9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9年度│高雄地檢109年度│高雄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13、2214│偵字第2364、4165│偵字第2364、4165│││號│號│號│├───┬────┼────────┼────────┼────────┤││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09年度審易字第│109年度審易字第││││225號│386號│386號││事實審├────┼────────┼────────┼────────┤││判決│109年4月16日│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4日│││日期││││├───┼────┼────────┼────────┼────────┤││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09年度審易字第│109年度審易字第││││225號│386號│386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13日│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是││罪││││├────────┼────────┼────────┼────────┤│備註│橋頭地檢109年度│高雄地檢109年度│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93號【編│執字第6178號│執字第6179號【編│││號4定刑為有期徒││號6、7定刑為有期│││刑1年10月】││徒刑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2日│108年7月16日│108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臺北地檢108年度│士林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364、4165│偵字第28867號│偵字第4722號│││號│││├───┬────┼────────┼────────┼────────┤││法院│高雄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09年度易字第205│109年度審易字第││││386號│號│842號││事實審├────┼────────┼────────┼────────┤││判決│109年5月14日│109年6月30日│109年7月16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09年度易字第205│109年度審易字第││││386號│號│842號││判決├────┼────────┼────────┼────────┤││判決│109年6月30日│109年7月28日│109年8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否│否││罪││││├────────┼────────┼────────┼────────┤│備註│高雄地檢109年度│臺北地檢109年度│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179號【編│執字第5045號│執字第4688號│││號6、7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編號│10│11│12│├────────┼────────┼────────┼────────┤│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5日│108年11月28日│107年12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9年度│臺北地檢109年度│士林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8731號│偵字第8145號│偵字第10705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710│109年度易字第483│109年度審易字第││││號│號│1503號││事實審├────┼────────┼────────┼────────┤││判決│109年9月21日│109年9月21日│109年10月12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710│109年度易字第483│109年度審易字第││││號│號│1503號││判決├────┼────────┼────────┼────────┤││判決│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0日│109年11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罪││││├────────┼────────┼────────┼────────┤│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312號│執字第6548號│執字第371號│└────────┴────────┴────────┴────────┘┌────────┬────────┬────────┬────────┐│編號│13│14│(以下空白)│├────────┼────────┼────────┼────────┤│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6日│108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149、│偵字第12149、││││16795號│1679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09年度易字第│││││2295號│2295號│││事實審├────┼────────┼────────┼────────┤││判決│109年11月16日│109年11月1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09年度易字第│││││2295號│2295號│││判決├────┼────────┼────────┼────────┤││判決│109年12月15日│109年12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罪││││├────────┼────────┼────────┼────────┤│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90號【編│執字第890號【編││││號13、14定刑為有│號13、14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